版本:2023 年 11 月 30 日
本 Looker Studio 服務條款 (以下簡稱「協議」) 是由 Google 與同意下列條款的實體或人士 (以下簡稱「客戶」) 共同簽訂。本「協議」自您點選接受本條款當日起生效 (簡稱「生效日期」)。
如您代表「客戶」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您做出以下聲明及擔保:(i) 您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客戶」履行本「協議」;(ii) 您已詳閱並瞭解本「協議」內容;以及 (iii) 您代表「客戶」同意本「協議」中各項條款。
某些客戶可以選擇讓 Google Cloud Platform 協議規範其對服務的使用行為,詳情請參閱《Google Cloud Platform 協議》。客戶的這項選擇將取代先前接受本協議的任何行為。如果您是客戶的使用者,且客戶已選擇上述做法,則本「協議」不適用於您,您對「服務」的使用受「Google Cloud Platform 協議」規範。
您使用 Looker Studio Pro 時,請遵守《Google Cloud Platform 協議》。
1. 服務。
1.1 設施與資料移轉。所有用於儲存及處理「客戶資料」之設施均應符合合理的安全標準,且該安全標準不得低於 Google 儲存及處理其本身類似資訊所使用設施的安全標準。Google 採行相當於或高於同業界標準的系統與程序,以確保「客戶資料」的安全性與機密性,避免「客戶資料」的安全性或完整性遭受可預期的威脅與危險,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擅自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為提供「服務」,Google 得將「客戶資料」傳輸到美國或其他 Google 或其代理商設有相關設施之國家/地區,並進行儲存及處理。使用「服務」即表示您同意「客戶資料」的傳輸、處理與存放方式。為求明確,雙方將 (在適用情況下) 遵守「資料處理協議」中,關於在美國或 Google 或其代理商設有相關設施之任何國家/地區,傳輸、儲存及處理「客戶資料」的義務。
1.2 Beta 版功能。除第 10 節規定外,對於客戶或其使用者使用 Beta 版功能所衍生或相關的問題,Google 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包括任何賠償義務)。客戶可自行決定是否使用 Beta 版功能,並自行承擔使用 Beta 版功能的任何風險,且可能必須遵守 Google 的額外規定。Google 可能會停止提供服務中的 Beta 版功能。客戶不得揭露任何有關 Beta 版功能的資訊,亦不得透露未公開 Beta 版功能的存在或相關條款。
2. 客戶義務:
2.1 法規遵循。「客戶」必須確保「客戶」及其「使用者」使用「服務」時,均遵守本「協議」和「使用限制政策」。客戶保證其有權代表使用者行事,並對使用者的行為或疏失負責。
2.2 客戶對「服務」的管理工作。「客戶」(以及適用情況下的「管理員」) 可以存取所有「客戶資料」,包括存取、監控、使用、修改、保留或揭露「使用者」可取得的任何資料。「客戶」將取得並保存所有必備的「使用者」同意聲明,這是為了:(a) 讓「客戶」能夠存取、監控、使用及揭露這類資料,也使 Google 得提供「客戶」進行上述作業之權限,以及 (b) 讓 Google 依照本「協議」提供「服務」及使用「客戶資料」。「客戶」同意 Google 僅負責處理資料,不會介入「客戶」對於「服務」的內部管理工作。
2.3 使用其他 Google 服務或產品。Google 可能會讓您和/或您的使用者在「服務」中存取或使用 Google 產品或服務 (或透過使用這類 Google 產品或服務所收集或衍生的資料或內容)。除非另有說明,否則 Google 產品或服務仍須遵守適用的服務條款或與 Google 簽訂的相關產品或服務協議。服務中的部分資料管理功能可能需要將客戶資料儲存在 Google Cloud Storage (「GCS」) 中。如果是這樣,客戶同意使用 GCS 儲存這類資料。如果您刪除儲存在 GCS 中的客戶資料,系統會在商業上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從服務中刪除這類客戶資料。針對 GCS 中的這類客戶資料,Google 保留自行決定 (a) 限制儲存空間大小 (例如限制檔案大小) 和 (b) 暫停或終止您使用這類資料管理功能和 GCS 的權利。「客戶」擁有所有必要的權利,可 (i) 根據本「協議」提交、使用及處理「客戶資料」;以及 (ii) 授權使用與 GCS 相關的「服務」(如適用)。
2.4 未經授權使用。「客戶」必須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避免出現有人未經授權逕自使用「服務」的情況,一旦發現則應終止這類使用行為。如果「客戶」發現有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或存取「服務」,應盡速通報 Google。除非 Google 以書面明確同意,否則客戶不得,且應盡商業上合理努力確保客戶端使用者和/或第三方不得:(a) 將服務出售、轉售、出租或以功能上等同的方式提供給第三方 (除非本協議明確授權);(b) 嘗試對服務或任何元件進行逆向工程;(c) 嘗試透過使用或存取服務,建立替代或類似的服務;(d) 使用服務進行高風險活動;(e) 使用服務儲存或傳輸任何受出口管制法規管的出口資料;或 (f) 代表或為任何實體或人員使用服務,而該實體或人員受適用法律或法規禁止使用服務。用於存取服務的憑證 (例如密碼、金鑰和用戶端 ID) 僅供核發憑證的使用者使用。「客戶」應確保所有使用者和/或第三方保密憑證,並盡力避免和阻止這類憑證遭到未經授權使用。「客戶」應自行負責遵守任何可適用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或您所在管轄區的任何類似適用法律。除非客戶事先獲得 Google 書面同意 (包括已執行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業務合作協議所同意及允許的情況),否則不得傳輸、儲存或處理受美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規範的健康資訊,也不得允許客戶端使用者或其控制下的第三方這麼做。自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客戶將無法執行與本協議相關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業務合作協議》(客戶與 Google 先前簽署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業務合作協議》不受這項條款影響),只能執行與客戶的《Google Cloud Platform 協議》相關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業務合作協議》。
2.5 第三方要求。「客戶」必須負責回應「第三方要求」。在法律和第三方要求條款允許的範圍內,Google 將 (a) 立即通知客戶收到第三方要求;(b) 遵循客戶為反對第三方要求而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 (c) 提供客戶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的合理資訊或工具。「客戶」應先自行試圖取得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的資訊,僅於無法透過合理方式取得這類資訊時,才能與 Google 聯絡。
2.6 資料處理。雙方同意,提供及使用「服務」須遵守「資料處理協議」,且雙方將在適用範圍內,遵守「服務」相關的「資料處理協議」。
3. 機密資訊。任何「機密資訊」的收受者均不得揭露該「機密資訊」,除非對象為有知情必要的員工、關聯企業、代理人或專業顧問,且已簽訂書面保密協議 (專業顧問則已受其他保密義務約束)。收受者必須確保這類人員和機構僅能在行使本「協議」之權利、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機密資訊」,並確保這類人員和機構不得揭露「機密資訊」。「機密資訊」不包括:(a) 非因收受者之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的資訊;(b) 由收受者獨立開發的資訊;或 (c) 由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合法提供給收受者的資訊。此外,收受者亦得依法院命令、法律或政府或監管機關的要求揭露「機密資訊」,但應事先向客戶做出合理通知,並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通知客戶,讓客戶有權尋求保護令或類似措施 (由客戶負擔費用)。
4. 客戶資料。除非符合第 1.2 節 (Beta 版功能) 和第 2.1 節 (法規遵循) 的規定,否則 Google 不會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但如果 Google 在 (a) 提供服務時有此必要、(b) 依據法院命令、法律或政府或監管機關的規定 (在允許的情況下,先向客戶發出合理通知,並盡商業上合理努力,讓客戶有權尋求保護令或等同措施 (由客戶負擔費用) 後),或 (c) 依據客戶的指示,則不在此限。如果客戶或其使用者提出要求,Google 也可能會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以提供與「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援。「客戶」應取得並確保其「使用者」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聲明,以便將任何個人資料上傳至「服務」,並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允許 Google 處理透過「服務」提供的資料。「客戶資料」不包含 Google 在提供或管理「服務」期間收集或產生的服務資料,例如技術或作業設定、使用或設定,或其他中繼資料。
5. 智慧財產權。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協議」並不以默示或其他方式,將任一方內容或智慧財產的任何權利授予另一方。於雙方之間,受第 2.1 節 (遵循規定) 約束,客戶擁有「客戶資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Google 則擁有「服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
6. 聲明及擔保。協議雙方均聲明本身具備簽署本「協議」之完整權力與權限。雙方均擔保將遵守所有適用於規範「服務」提供或使用方式之法律與法規 (包括適用的安全侵害通知法)。
7. 終止。
7.1 客戶提出終止。「客戶」得隨時中止使用「服務」。
7.2 由 Google 執行。「客戶」同意 Google 得隨時基於任何理由終止本「協議」,和/或終止提供全部或任何部分之「服務」。儘管有上述規定,Google 仍會在終止服務前,至少提前三十 (30) 天通知「客戶」;但如果 (a)「客戶」違反本「協議」,或 (b) Google 合理判斷繼續提供服務可能違反適用法律,則可立即終止服務。
7.3 終止之效力。如果本協議終止,則:(a) 一方授予另一方的權利將立即終止 (除非本節另有規定);(b) 在一段合理的商業時間後,Google 將刪除客戶資料,方法是移除 Google 有效伺服器上的指標,並隨時間覆寫;(c) 在一段合理的商業時間後,Google 將刪除儲存在 GCS 的客戶資料;以及 (d) 在收到要求後,雙方將立即採取合理的商業努力,歸還或銷毀所有其他機密資訊。
7.4 停權。如果客戶使用「服務」對 Google 基礎架構造成不合理或過度負擔 (由 Google 合理判斷),Google 可能會自動暫停「服務」或終止本「協議」。
8. 服務或條款異動。Google 得不時修訂這些條款 (包括這些條款中提及的網址,以及這些網址中的內容)。如有任何這類修訂,我們會在相關網址 (或 Google 不時提供的其他網址)、服務使用者介面,或以其他方式傳送至客戶與「服務」相關的電子郵件地址,發出通知。這些條款的變更 (包括網址內容的變更) 不會溯及既往,且會在發布後 14 天生效,但網址參照的變更則會立即生效。Google 得隨時就「服務」內容做出商業上合理的修訂。我們可能會不時提供新的應用程式、功能或服務,但您必須同意額外條款,才能使用這些內容。如果「客戶」不同意修訂後的「服務條款」,應停止使用「服務」。除非 (a) 以書面形式並經由 Google 適當授權的代表人員簽署、(b) 客戶在線上接受更新版條款,或 (c) 客戶在 Google 張貼協議或任何管理服務的政策更新內容後繼續使用服務,否則對本協議的修訂或修改均不具有約束力。
9. 免責事項。雙方均擔保將以合理的注意程度及技術履行本「協議」義務。除非本協議另有明文規定,否則:(A) 雙方不負任何條件、擔保和其他條款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未侵權、品質符合要求、適售性、任何用途適用性和符合說明的默示擔保;(B)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服務皆以「現狀」提供。
10. 賠償;責任限制。
(A)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您必須針對任何第三方法律訴訟 (包括政府機關的訴訟) 進行賠償,這些訴訟 (i) 涉及客戶資料,或 (ii) 源自或與客戶違法使用服務或違反本協議的行為有關。賠償範圍涵蓋因請求、損失、損害、判決、罰款、訴訟費用和法律費用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或費用。
(B)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皆不排除或限制任一方就下列事項應負的責任:(I) 詐欺或虛偽不實之陳述或行為;(II) 依本「協議」所載任何賠償義務;或 (III) 依適用法律無法排除或限制的任何事項。
(C) 任何一方均無須對因本協議所產生或相關的下列情形 (無論是合約、侵權 (包括但不限於過失或其他) 或其他法理) 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利潤損失、收益、預期節省或商機、間接或衍生性損失,或懲罰性損害賠償負擔責任 (無論此類損失是否在雙方簽訂本協議生效時可預見)。
(D) 除受上述 (B) 和 (C) 節規範外,如果本協議受 (I) 依據第 11.9 節規定的英文法規管轄,則各方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相關事宜而對另一方負擔的累積責任,不得超過 $1,000 美元;或 (II) 依據第 11.9 節規定的加州法律管轄,則 Google 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相關事宜而對另一方負擔的累積責任,不得超過 $1,000 美元。
11. 其他。
11.1 通知。所有終止或違規通知均應以英文書面提供,並寄送至另一方的法務部門。送交 Google 法務部門的通知,應以電子郵件寄至 legal-notices@google.com。所有其他通知皆須以英文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的主要聯絡人 (如果通知對象是客戶,則為使用服務時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通知在寄件方收到書面確認、自動回條或電子紀錄 (視情況而定) 時,即視為成功送達。
11.2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轉讓本協議的任何部分,除非受讓方為協議方的關係企業,且符合下列條件:(a) 受讓方已透過書面方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約束;(b) 轉讓方仍須負責受讓方違約時,依據本協議所產生的義務;以及 (c) 轉讓方已通知協議另一方本次轉讓事宜。任何其他嘗試轉讓之行為均屬無效。
11.3 控制權異動。如果任一方發生控制權異動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的公司交易),但非 Google 及其關聯企業的內部改組或重整,則 (a) 該方必須在控制權異動後的 30 天內,向另一方提供書面通知;且 (b) 另一方得在控制權異動期間或收到書面通知的 30 天內,立即終止本「協議」。
11.4 不可抗力。如果任一方因超出合理控制範圍之因素而無法或延遲履行義務,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11.5 不構成拋棄權利、可分割性。任一方皆不得因未行使 (或延遲行使) 本「協議」所規範之權利,而視同已拋棄任何權利。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 (或條款部分內容) 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效力。
11.6 無代理人;第三方受益人。雙方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除本「協議」明文規定的情況以外,本「協議」並未將任何利益賦予任何第三方。雙方終止或變更本「協議」的權利,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同意限制。
11.7 分包。任何一方可將本「協議」中的任何義務交由他人承包,但仍須為所有轉包義務及轉包商的所有行為或疏失負起責任。
11.8 衡平法救濟。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均未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法救濟,但您不得在使用「服務」期間或使用後一年內,針對「服務」或「服務」的任何部分,基於專利侵權提出假處分或驅逐令。
11.9 準據法。(a) 除了以下第 11.9(b) 節所述情況外,本協議將受美國加州法律規範並依其解釋,但不適用該州衝突法原則。如果外國法律、規章和條例與加州法律、規章和條例之間有任何衝突,應以加州法律、規章和條例為準。雙方同意僅遵守加州聖塔克拉拉郡 (Santa Clara County) 法院的判決。(b) 如果客戶位於歐洲、中東或非洲,則本「協議」受英國法律規範,雙方同意,凡是衍生自或涉及本「協議」的爭議 (無論是否與合約有關),均須服從英國法院的專屬管轄權。(c)《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與美國《電腦資訊交易統一法》不適用於本協議。本軟體受到美國出口管制法規管轄,不得向禁運的國家/地區或個人出口或由其使用。
11.10 繼續有效。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仍持續有效:第 1.2 節 (Beta 版功能) (僅限最後一句)、第 2.5 節 (第三方要求)、第 3 節 (機密資訊)、第 7 節 (終止) 和第 11 節 (其他)。
11.11 完整協議。本「協議」(包括本條款和所提述的所有文件) 構成協議雙方就其標的之完整協議,且其效力凌駕於先前就該標的簽訂或同時存在的任何協議。本「協議」所參照之網址所列條款亦透過參照方式納入協議內容中。簽訂本「協議」後,雙方皆不得主張「協議」未明確規範的任何聲明、陳述或擔保之效力,也無法基於這類聲明、陳述或擔保取得任何權利或救濟 (無論出於過失或無心)。
11.12 牴觸條款。如果構成本「協議」的文件相牴觸,則應優先以本「協議」的條款為準,其次為「適用範圍」。
12. 定義。
12.1 「使用限制政策」係指「服務」的使用限制政策,列載於 support.google.com/looker-studio/answer/7020012 (內容可能不時修訂)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12.2 「管理員」係指由「客戶」指定的人員,已取得 Google 管理員帳戶,用於代表「客戶」管理「服務」。
12.3「關係企業」係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某方、受某方控制,或與某方共同受控制的實體。
12.4「Beta 版功能」係指 Google 在適用的服務使用者介面或其他與客戶的通訊中,標示為「Beta 版」、「Alpha 版」、「實驗」或「正式發布前版本」的任何服務功能或服務,或另有明確標示為不支援的功能。
12.5 「機密資訊」係指由任一方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且標示為機密或於相關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的資訊。根據第 1.2 節 (Beta 版功能) 和第 4 節 (客戶資料) 的規定,「客戶資料」屬於您的機密資訊。
12.6 「客戶資料」係指由「客戶」或「使用者」透過「服務」提交、儲存、傳送或接收的資料。
12.7「資料處理協議」係指 https://privacy.google.com/businesses/processorterms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網址) 上列載的資料處理協議,內容會不定期修改。
12.8 「使用者」係指您或您的使用者允許使用或存取「服務」(或其中的任何報表或元件) 的個人或實體,包括任何第三方。
12.9 「出口管制法律」係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和再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包括美國商務部維護的《出口管制條例》、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局維護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美國國務部維護的《國際武器貿易條例》。
12.10 「Google」係指 (a) Google Ireland Limited,其辦公室位於 Gordon House, Barrow Street, Dublin 4, Ireland,如果您的主要營運地點 (實體) 或居住地 (自然人) 位於歐洲、中東或非洲的任何國家/地區 (統稱「EMEA」);(b)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其辦公室位於 70 Pasir Panjang Road, #03-71, Mapletree Business City II Singapore 117371,如果您的主要營運地點 (實體) 或居住地 (自然人) 位於亞太地區的任何國家/地區 (統稱「APAC」);或 (c) Google LLC,其辦公室位於 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lifornia 94043,如果您的主要營運地點 (實體) 或居住地 (自然人) 位於世界其他國家/地區 (不包括 EMEA 或 APAC)。
12.11 「Google Cloud Platform 協議」係指規範「客戶」如何使用 Google Cloud Platform 的協議 (詳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services)。
12.12 「高風險活動」係指可能因為使用「服務」或「服務」故障而導致死亡、人身傷害或環境損害的活動,例如核子設施、空中交通管制或維生系統之營運。
12.13 「HIPAA」係指 1996 年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可能不時修訂) 及其施行細則。
12.14 「智慧財產權」係指依據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祕密法、商標法、著作人格權法和其他相似法律所保障,目前及日後效力範圍普及全球之權利。
12.15 「服務」是指 Looker Studio,但不包括 Looker Studio Pro。
12.16 「軟體」係指 Google 提供與「服務」相關的任何工具、服務、軟體開發套件或其他專屬電腦軟體,客戶可使用這些軟體,而 Google 也可能不時對此類軟體進行更新。
12.17 「第三方要求」係指由第三方提出,欲取得「使用者」對「服務」使用情形之相關記錄的要求。「第三方要求」可為合法的搜索令、法院命令、傳票、其他有效法律命令,或「使用者」允許揭露資訊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