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分析服務條款

版本:2020 年 11 月 16 日

本《數據分析服務條款》(以下簡稱「協議」) 是由 Google 與同意本條款的實體或人士 (以下簡稱「客戶」) 共同簽訂。本「協議」自您點選接受本條款當日起生效 (簡稱「生效日期」)。

如您代表「客戶」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您做出以下聲明及擔保:(i) 您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客戶」履行本「協議」;(ii) 您已詳閱並瞭解本「協議」內容;以及 (iii) 您代表「客戶」同意本「協議」中各項條款。

如果您是代表客戶接受本「協議」的管理員,您接受這些條款的行為將取代同一機構內由客戶管理員管理的個別使用者先前接受這些條款的行為。如果您由系統管理員管理,且該管理員代表適用的「客戶實體」維持或日後另行簽署協議,以規範您對「服務」的使用行為,則該協議的效力將取代本「協議」,並規範您對「服務」的使用行為。

1. 服務。

1.1 設施與資料移轉。所有用於儲存及處理「客戶資料」之設施均應符合合理的安全標準,且該安全標準不得低於 Google 儲存及處理其本身類似資訊所使用設施的安全標準。Google 採行相當於或高於同業界標準的系統與程序,以確保「客戶資料」的安全性與機密性,避免「客戶資料」的安全性或完整性遭受可預期的威脅與危險,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擅自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為提供「服務」,Google 得將「客戶資料」傳輸到美國或其他 Google 或其代理商設有相關設施之國家/地區,並進行儲存及處理。使用「服務」即表示您同意「客戶資料」的傳輸、處理與存放方式。為求明確,雙方將 (在適用情況下) 遵守「資料處理協議」中,關於在美國或 Google 或其代理商設有相關設施之任何國家/地區,傳輸、儲存及處理「客戶資料」的義務。

1.2 Beta 版功能。除第 10 節規定外,對於客戶或其使用者使用 Beta 版功能所衍生或相關的問題,Google 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包括任何賠償義務)。客戶可自行決定是否使用 Beta 版功能,並自行承擔使用 Beta 版功能的任何風險,且可能必須遵守 Google 的額外規定。Google 沒有義務提供 Beta 版功能的支援服務,且可能會停止在服務中提供 Beta 版功能。客戶不得揭露任何有關 Beta 版功能的資訊,亦不得透露未公開 Beta 版功能的存在或相關條款。

2. 客戶義務:

2.1 法規遵循。「客戶」必須確保「客戶」及其「使用者」使用「服務」時,均遵守本「協議」和「使用限制政策」。客戶保證其有權代表使用者行事,並對使用者的行為或疏失負責。

2.2 客戶對「服務」的管理工作。「客戶」(以及適用情況下的「管理員」) 可以存取所有「客戶資料」,包括存取、監控、使用、修改、保留或揭露「使用者」可取得的任何資料。「客戶」將取得並保存所有必備的「使用者」同意聲明,這是為了:(a) 讓「客戶」能夠存取、監控、使用及揭露這類資料,也使 Google 得提供本「服務」並根據本「協議」使用「客戶資料」。「客戶」同意 Google 僅負責處理資料,不會介入「客戶」對於「服務」的內部管理工作。

2.3 使用其他 Google 服務或產品。Google 可能會讓您和/或您的使用者在「服務」中存取或使用 Google 產品或服務 (或透過使用這類 Google 產品或服務所收集或衍生的資料或內容)。除非另有說明,否則 Google 產品或服務仍須遵守適用的服務條款或與 Google 簽訂的相關產品或服務協議。服務中的部分資料管理功能可能需要將客戶資料儲存在 Google Cloud Storage (「GCS」) 中。如果是這樣,客戶同意使用 GCS 儲存這類資料。如果您刪除儲存在 GCS 中的客戶資料,系統會在商業上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從服務中刪除這類客戶資料。針對 GCS 中的這類客戶資料,Google 保留自行決定 (a) 限制儲存空間大小 (例如限制檔案大小) 和 (b) 暫停或終止您使用這類資料管理功能和 GCS 的權利。「客戶」擁有所有必要的權利,可 (i) 根據本「協議」提交、使用及處理「客戶資料」;以及 (ii) 授權使用與 GCS 相關的「服務」(如適用)。如果您的服務帳戶已連結至 Google Marketing Platform 機構組織 (或日後重新命名的機構組織),服務帳戶中的特定資料可能會在平台首頁 (或日後重新命名的平台首頁) 中共用,並且可供任何可存取 Google Marketing Platform 機構組織 (或日後重新命名的機構組織) 的實體或人員存取,且會受到平台首頁 (或日後重新命名的平台首頁) 中適用的設定影響。無論您的帳戶設定了哪些資料分享設定 (如適用),Google 技術支援代表仍可存取 Google Marketing Platform 機構組織 (或日後重新命名的機構) 及其資料,以便排解問題或為 Google Marketing Platform 機構組織 (或日後重新命名的機構) 提供服務。

2.4 未經授權使用。「客戶」必須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避免出現有人未經授權逕自使用「服務」的情況,一旦發現則應終止這類使用行為。如果「客戶」發現有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或存取「服務」,應盡速通報 Google。除非 Google 以書面明確同意,否則客戶不得,且應盡商業上合理努力確保客戶端使用者和/或第三方不得:(a) 將服務出售、轉售、出租或以功能上等同的方式提供給第三方 (除非本協議明確授權);(b) 嘗試對服務或任何元件進行逆向工程;(c) 嘗試透過使用或存取服務,建立替代或類似的服務;(d) 使用服務進行高風險活動;(e) 使用服務儲存或傳輸任何受出口管制法規管的出口資料;或 (f) 代表或為任何實體或人員使用服務,而該實體或人員受適用法律或法規禁止使用服務。用於存取服務的憑證 (例如密碼、金鑰和用戶端 ID) 僅供核發憑證的使用者使用。「客戶」應確保所有使用者和/或第三方保密憑證,並盡力避免和阻止這類憑證遭到未經授權使用。「客戶」應自行負責遵守任何可適用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或您所在管轄區的任何類似適用法律。除非「客戶」事先取得 Google 書面同意 (包括已簽署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業務合作協議》所同意及允許的內容),否則不得傳輸、儲存或處理受美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規範的健康資訊,也不得允許「最終使用者」或「客戶」控制的第三方這麼做。

2.5 第三方要求。「客戶」必須負責回應「第三方要求」。在法律和第三方要求條款允許的範圍內,Google 將 (a) 立即通知客戶收到第三方要求;(b) 遵循客戶為反對第三方要求而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 (c) 提供客戶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的合理資訊或工具。「客戶」應先自行試圖取得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的資訊,僅於無法透過合理方式取得這類資訊時,才能與 Google 聯絡。

2.6 資料處理。雙方同意,提供及使用「服務」須遵守「資料處理協議」,且雙方將在適用範圍內,遵守「服務」相關的「資料處理協議」。

3. 機密資訊。收受方不得揭露機密資訊,除非對象為有知情必要的員工、關聯企業、代理人或專業顧問,且已簽訂書面保密協議 (專業顧問則已受其他保密義務約束)。收受者必須確保這類人員和機構僅能在行使本「協議」之權利、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機密資訊」,並確保這類人員和機構不得揭露「機密資訊」。「機密資訊」不包括:(a) 非因收受者之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的資訊;(b) 由收受者獨立開發的資訊;或 (c) 由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合法提供給收受者的資訊。此外,收受者亦得依法院命令、法律或政府或監管機關的要求揭露「機密資訊」,但應事先向客戶做出合理通知,並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通知客戶,讓客戶有權尋求保護令或類似措施 (由客戶負擔費用)。

4. 客戶資料。除受第 1.2 節 (Beta 版功能) 和第 2.1 節 (法規遵循) 的限制外,Google 不會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但如果 (a) 為提供服務而有必要,或 (b) 法院命令、法律或政府或監管機關要求 (在獲得許可後,先向客戶發出合理通知,並盡商業上合理努力,讓客戶有權尋求保護令或等同措施 (由客戶負擔費用) 後),則不在此限。如果客戶或其使用者提出要求,Google 也可能會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以提供與「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援。「客戶」應取得並確保其「使用者」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聲明,以便將任何個人資料上傳至「服務」,並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允許 Google 處理透過「服務」提供的資料。「客戶資料」不包含 Google 在提供或管理「服務」期間收集或產生的服務資料,例如技術或作業設定、使用或設定,或其他中繼資料。

5. 智慧財產權。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協議」並不以默示或其他方式,將任一方內容或智慧財產的任何權利授予另一方。於雙方之間,受第 2.1 節 (遵循規定) 約束,客戶擁有「客戶資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Google 則擁有「服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

6. 聲明及擔保。協議雙方均聲明本身具備簽署本「協議」之完整權力與權限。雙方均擔保將遵守所有適用於規範「服務」提供或使用方式之法律與法規 (包括適用的安全侵害通知法)。

7. 終止

7.1 客戶提出終止。「客戶」得隨時中止使用「服務」。

7.2 由 Google 執行。「客戶」同意 Google 得隨時基於任何理由終止本「協議」,和/或終止提供全部或任何部分之「服務」。儘管有上述規定,Google 仍會在終止服務前,至少提前三十 (30) 天通知「客戶」;但如果 (a)「客戶」違反本「協議」,或 (b) Google 合理判斷繼續提供服務可能違反適用法律,則可立即終止服務。

7.3 終止之效力。  如果本協議終止,則:(a) 一方授予另一方的權利將立即終止 (除非本節另有規定);(b) 在一段合理的商業期限後,Google 將刪除客戶資料,方法是移除 Google 有效伺服器上的指標,並隨著時間推移而覆寫;(c) 在一段合理的商業期限後,Google 將刪除儲存在 GCS 中的客戶資料;以及 (d) 在收到請求後,雙方將立即採取合理的商業努力,歸還或銷毀所有其他機密資訊。

7.4 停權。如果客戶使用「服務」對 Google 基礎架構造成不合理或過度負擔 (由 Google 合理判斷),Google 可能會自動暫停「服務」或終止本「協議」。

8. 服務或條款異動。Google 得不時修訂這些條款 (包括這些條款中提及的網址,以及這些網址中的內容)。如有任何這類修訂,我們會在相關網址 (或 Google 不時提供的其他網址)、服務使用者介面,或以其他方式傳送至客戶與「服務」相關的電子郵件地址,發出通知。這些條款的變更 (包括網址內容的變更) 不會溯及既往,且會在發布後 14 天生效,但網址參照的變更則會立即生效。Google 得隨時就「服務」內容做出商業上合理的修訂。我們可能會不時提供新的應用程式、功能或服務,但您必須同意額外條款,才能使用這些內容。如果「客戶」不同意修訂後的「服務條款」,應停止使用「服務」。除非 (a) 以書面形式並經由 Google 適當授權的代表人員簽署、(b) 客戶在線上接受更新版條款,或 (c) 客戶在 Google 張貼協議或任何管理服務的政策更新內容後繼續使用服務,否則對本協議的修訂或修改均不具有約束力。

9. 免責事項。雙方均擔保將以合理的注意程度及技術,履行本「協議」義務。除非本協議另有明文規定,否則:(A) 雙方不負任何條件、擔保和其他條款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未侵權、品質符合要求、適售性、任何用途適用性和符合說明的默示擔保;(B)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服務皆以「現狀」提供。

10. 賠償;責任限制。

(A)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您必須針對任何第三方法律訴訟 (包括政府機關的訴訟) 進行賠償,這些訴訟 (i) 涉及客戶資料,或 (ii) 源自或與客戶違法使用服務或違反本協議的行為有關。賠償範圍涵蓋因請求、損失、損害、判決、罰款、訴訟費用和法律費用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或費用。

(B)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皆不排除或限制任一方就下列事項應負的責任:(I) 詐欺或虛偽不實之陳述或行為;(II) 依本「協議」所載任何賠償義務;或 (III) 依適用法律無法排除或限制的任何事項。

(C) 任何一方均無須對因本協議所產生或相關的下列情形 (無論是合約、侵權 (包括但不限於過失或其他) 或其他法理) 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利潤損失、收益、預期節省或商機、間接或衍生性損失,或懲罰性損害賠償負擔責任 (無論此類損失是否在雙方簽訂本協議生效時可預見)。

(D) 除受上述 (B) 和 (C) 節規範外,如果本協議受 (I) 依據第 11.9 節規定的英文法規管轄,則各方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相關事宜而對另一方負擔的累積責任,不得超過 $1,000 美元;或 (II) 依據第 11.9 節規定的加州法律管轄,則 Google 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相關事宜而對另一方負擔的累積責任,不得超過 $1,000 美元。

11. 其他。

11.1 通知。所有終止或違規通知均應以英文書面提供,並寄送至另一方的法務部門。送交 Google 法務部門的通知,應以電子郵件寄至 legal-notices@google.com。所有其他通知皆須以英文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的主要聯絡人 (如果通知對象是客戶,則為使用服務時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通知在寄件方收到書面確認、自動回條或電子紀錄 (視情況而定) 時,即視為成功送達。

11.2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轉讓本協議的任何部分,除非受讓方為協議方的關係企業,且符合下列條件:(a) 受讓方已透過書面方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約束;(b) 轉讓方仍須負責受讓方違約時,依據本協議所產生的義務;以及 (c) 轉讓方已通知協議另一方本次轉讓事宜。任何其他嘗試轉讓之行為均屬無效。

11.3 控制權異動。如果任一方發生控制權異動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的公司交易),但非 Google 及其關聯企業的內部改組或重整,則 (a) 該方必須在控制權異動後的 30 天內,向另一方提供書面通知;且 (b) 另一方得在控制權異動期間或收到書面通知的 30 天內,立即終止本「協議」。

11.4 不可抗力。如果任一方因超出合理控制範圍之因素而無法或延遲履行義務,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11.5 不構成拋棄權利、可分割性。任一方皆不得因未行使 (或延遲行使) 本「協議」所規範之權利,而視同已拋棄任何權利。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 (或條款部分內容) 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效力。

11.6 無代理人;第三方受益人。雙方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除本「協議」明文規定的情況以外,本「協議」並未將任何利益賦予任何第三方。雙方終止或變更本「協議」的權利,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同意限制。

11.7 分包。任何一方可將本「協議」中的任何義務交由他人承包,但仍須為所有轉包義務及轉包商的所有行為或疏失負起責任。

11.8 衡平法救濟。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均未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法救濟,但您不得在使用「服務」期間或使用後一年內,針對「服務」或「服務」的任何部分,基於專利侵權提出假處分或驅逐令。

11.9 準據法。(a) 除了以下第 11.9(b) 節所述情況外,本協議將受美國加州法律規範並依其解釋,但不適用該州衝突法原則。如果外國法律、規章和條例與加州法律、規章和條例之間有任何衝突,應以加州法律、規章和條例為準。雙方同意僅遵守加州聖塔克拉拉郡 (Santa Clara County) 法院的判決。(b) 如果客戶位於歐洲、中東或非洲,則本「協議」受英國法律規範,雙方同意,凡是衍生自或涉及本「協議」的爭議 (無論是否與合約有關),均須服從英國法院的專屬管轄權。(c)《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與美國《電腦資訊交易統一法》不適用於本協議。本軟體受到美國出口管制法規管轄,不得向禁運的國家/地區或個人出口或由其使用。

11.10 繼續有效。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仍持續有效:第 1.2 節 (Beta 版功能) (僅限最後一句)、第 2.5 節 (第三方要求)、第 3 節 (機密資訊)、第 7 節 (終止) 和第 11 節 (其他)。

11.11 完整協議。本「協議」(包括本條款和所提述的所有文件) 構成協議雙方就其標的之完整協議,且其效力凌駕於先前就該標的簽訂或同時存在的任何協議。本「協議」所參照之網址所列條款亦透過參照方式納入協議內容中。簽訂本「協議」後,雙方皆不得主張「協議」未明確規範的任何聲明、陳述或擔保之效力,也無法基於這類聲明、陳述或擔保取得任何權利或救濟 (無論出於過失或無心)。

11.12 牴觸條款。如果構成本「協議」的文件相牴觸,則應優先以本「協議」的條款為準,其次為「適用範圍」。

12. 定義。

12.1 「使用限制政策」係指「服務」的使用限制政策,列載於 support.google.com/looker-studio/answer/7020012 (內容可能不時修訂)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12.2 「管理員」係指由「客戶」指定的人員,已取得 Google 管理員帳戶,用於代表「客戶」管理「服務」。

12.3「關係企業」係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某方、受某方控制,或與某方共同受控制的實體。

12.4「Beta 版功能」係指 Google 在適用的服務使用者介面或其他與客戶的通訊中,標示為「Beta 版」、「Alpha 版」、「實驗」或「正式發布前版本」的任何服務功能或服務,或另有明確標示為不支援的功能。

12.5 「機密資訊」係指由任一方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且標示為機密或於相關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的資訊。根據第 1.2 節 (Beta 版功能) 和第 4 節 (客戶資料) 的規定,「客戶資料」屬於您的機密資訊。

12.6 「客戶資料」係指由「客戶」或「使用者」透過「服務」提交、儲存、傳送或接收的資料。

12.7「資料處理協議」係指 https://privacy.google.com/businesses/processorterms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網址) 上列載的資料處理協議,內容會不定期修改。

12.8 「使用者」係指您或您的使用者允許使用或存取「服務」(或其中的任何報表或元件) 的個人或實體,包括任何第三方。

12.9 「出口管制法律」係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和再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包括美國商務部維護的《出口管制條例》、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局維護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美國國務部維護的《國際武器貿易條例》。

12.10 「Google」係指 (a) Google Ireland Limited,其辦公室位於 Gordon House, Barrow Street, Dublin 4, Ireland,如果您的主要營運地點 (實體) 或居住地 (自然人) 位於歐洲、中東或非洲的任何國家/地區 (統稱「EMEA」);(b)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其辦公室位於 70 Pasir Panjang Road, #03-71, Mapletree Business City II Singapore 117371,如果您的主要營運地點 (實體) 或居住地 (自然人) 位於亞太地區的任何國家/地區 (統稱「APAC」);或 (c) Google LLC,其辦公室位於 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lifornia 94043,如果您的主要營運地點 (實體) 或居住地 (自然人) 位於世界其他國家/地區 (不包括 EMEA 或 APAC)。

12.11 「高風險活動」係指可能因為使用「服務」或「服務」故障而導致死亡、人身傷害或環境損害的活動,例如核子設施、空中交通管制或維生系統之營運。

12.12 「HIPAA」係指 1996 年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可能不時修訂) 及其施行細則。

12.13 「智慧財產權」係指依據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祕密法、商標法、著作人格權法和其他相似法律所保障,目前及日後效力範圍普及全球之權利。

12.14 「服務」係指 (a) 您位於日本以外的國家/地區,且該國家/地區可使用服務的 Google Data Studio;或 (b) 您位於日本,且可使用 Google Data Portal。

12.15 「軟體」係指 Google 提供與「服務」相關的任何工具、服務、軟體開發套件或其他專屬電腦軟體,客戶可使用這些軟體,而 Google 也可能不時對此類軟體進行更新。

12.16 「第三方要求」係指由第三方提出,欲取得「使用者」對「服務」使用情形之相關記錄的要求。「第三方要求」可為合法的搜索令、法院命令、傳票、其他有效法律命令,或「使用者」允許揭露資訊的書面同意。

舊版本

2019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