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款

使用這項服務 (定義如下) 即表示您同意下列條款 (簡稱「條款」),以及《Google 服務條款》(簡稱「Google 服務條款」),詳情請參閱 www.google.com/policies/terms/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網址)。

1. 服務。

1.1 設施與資料移轉。所有用於儲存及處理「客戶資料」之設施均應符合合理的安全標準,且該安全標準不得低於 Google 儲存及處理其本身類似資訊所使用設施的安全標準。Google 採行相當於或高於同業界標準的系統與程序,以確保「客戶資料」的安全性與機密性,避免「客戶資料」的安全性或完整性遭受可預期的威脅與危險,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擅自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為提供「服務」,Google 得將「客戶資料」傳輸到美國或其他 Google 或其代理商設有相關設施之國家/地區,並進行儲存及處理。使用「服務」即表示您同意「客戶資料」的傳輸、處理與存放方式。

1.2 Beta 版功能。對於您或使用者使用 Beta 版功能所衍生或相關的問題,Google 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包括任何賠償義務),這項責任須根據本條款和 Google 服務條款 (合稱「本協議」) 進行判斷。您須自行承擔使用 Beta 版功能的任何風險,且可能必須遵守 Google 的額外規定。Google 沒有義務提供 Beta 版功能的支援服務,且可能會停止在服務中提供 Beta 版功能。Google 可使用及揭露您使用 Beta 版功能所產生的任何資料,用途不限,但前提是 Google 不會以可識別您或任何使用者身分的方式,向第三方揭露結果,除非您事先已提供書面同意聲明。您不得揭露任何有關 Beta 版功能的資訊,也不得透露非公開 Beta 版功能的存在或相關條款。

2. 您的義務。

2.1 法規遵循。您必須遵守本「協議」和「使用限制政策」,並確保「使用者」也遵守相關規定。您保證自己有權代表「使用者」行事,並會為任何「使用者」的行為或疏失負責。Google 可能會讓您和/或您的使用者在「服務」中存取或使用 Google 產品或服務 (或透過使用這類 Google 產品或服務所收集或衍生的資料或內容)。除非另有說明,否則 Google 產品或服務仍須遵守適用的服務條款或與 Google 簽訂的相關產品或服務協議。服務中的部分資料管理功能可能需要將客戶資料儲存在 Google Cloud Storage (「GCS」) 中。若是這樣,即表示您同意將 GCS 連結至該儲存空間。如果您刪除儲存在 GCS 中的客戶資料,系統會在商業上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從服務中刪除這類客戶資料。就 GCS 中的這類客戶資料而言,Google 保留自行決定 (i) 限制儲存空間大小 (例如限制檔案大小) 和 (ii) 暫停或終止您使用這類資料管理功能和 GCS 的權利。此外,由於本服務可能會與 Google 雲端硬碟互通,因此您和使用本服務的使用者可能也需要使用 Google 雲端硬碟,包括儲存、擷取及刪除報告、資料來源和/或本服務產生或使用的其他資訊 (「服務檔案」)。這類 Data Studio 服務檔案可能會儲存在 Google 雲端硬碟帳戶 (包括個人帳戶),並與用於存取服務的 Google 帳戶建立關聯。如果儲存在 Google 雲端硬碟中的數據分析服務檔案遭到刪除,您將無法再透過服務存取這些檔案。儲存在 Google 雲端硬碟中的 Data Studio 服務檔案,可供有權存取相關 Google 雲端硬碟帳戶的使用者存取。您同意在適用情況下,使用與服務相關的 Google 雲端硬碟,並進一步同意 Google 雲端硬碟的使用行為受您或使用者的 Google 雲端硬碟協議規範;但前提是,服務可根據本協議存取及使用儲存在 Google 雲端硬碟中的 Data Studio 檔案。您必須具備所有必要權利,才能 (i) 根據本「協議」提交、使用及處理「客戶資料」,以及 (ii) 授權使用與 GCS 和 Google 雲端硬碟相關的「服務」(如適用)。如果您的服務帳戶已連結至 Google Marketing Platform 機構組織 (或日後重新命名的機構組織),服務帳戶中的特定資料可能會在平台首頁 (或日後重新命名的平台首頁) 中共用,並且可供任何可存取 Google Marketing Platform 機構組織 (或日後重新命名的機構組織) 的實體或人員存取,且會受到平台首頁 (或日後重新命名的平台首頁) 中適用的設定影響。無論您的帳戶設定了哪些資料分享設定 (如適用),Google 技術支援代表仍可存取 Google Marketing Platform 機構組織 (或日後重新命名的機構) 及其資料,以便排解問題或為 Google Marketing Platform 機構組織 (或日後重新命名的機構) 提供服務。

2.2 未經授權之使用。您應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避免「服務」遭他人未經授權使用,並終止任何這類未經授權的使用行為。如果您發現有人未經授權使用或存取「服務」,應立即通知 Google。除非 Google 以書面明確同意,否則您不得,且應盡商業上合理努力確保使用者和/或第三方不得:(a) 將服務出售、轉售、出租或以功能等同的方式提供給第三方 (除非本協議明確授權);(b) 嘗試對服務或任何元件進行逆向工程;(c) 嘗試透過使用或存取服務,建立替代品或類似服務;(d) 使用服務進行高風險活動;或 (e) 使用服務儲存或傳輸任何受出口管制法規管的出口資料。用於存取服務的憑證 (例如密碼、金鑰和用戶端 ID) 僅供核發憑證的使用者使用。您必須確保所有使用者和/或第三方都會妥善保管憑證,並盡力避免和阻止未經授權使用這類憑證。您應自行負責遵守任何可適用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規定,或您所在管轄區的任何類似適用法律。除非 Google 另以書面明文表示,否則使用「服務」並不代表須承擔《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HIPAA) 或您所在管轄區任何類似適用法律的義務,Google 亦未表明「服務」符合 HIPAA 規定 (或您所在管轄區任何類似適用法律)。如果您是 (或會成為) 依《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定義的「適用實體」(Covered Entity) 或「業務合作方」(Business Associate),則不得基於任何與「受保護的健康資訊」相關的目的,或以任何涉及「受保護的健康資訊」的方式使用本服務。

2.3 第三方要求。您必須負責回覆第三方要求。在法律和第三方要求條款允許的範圍內,Google 會 (a) 立即通知您收到第三方要求;(b) 配合您提出的合理要求,協助您回應第三方要求;以及 (c) 提供您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的合理資訊或工具。您應先自行試圖取得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的資訊,僅於無法透過合理方式取得這類資訊時,才能與 Google 聯絡。

3. 機密資訊。

3.1 保密性。任何「機密資訊」的收受者均不得揭露該「機密資訊」,除非對象為有知情必要的員工、關聯企業、代理人或專業顧問,且已簽訂書面保密協議 (專業顧問則已受其他保密義務約束)。收受者必須確保這類人員和機構僅能在行使本「協議」之權利、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機密資訊」,並確保這類人員和機構不得揭露「機密資訊」。「機密資訊」不包括:(a) 非因收受者之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的資訊;(b) 由收受者獨立開發的資訊;或 (c) 由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合法提供給收受者的資訊。如果收受者需按法律規定揭露「機密資訊」,在法律許可情況下應先以合理方式通知揭露者,方得揭露該「機密資訊」。

4. 客戶資料。

4.1 使用客戶資料。除 (a) 為您和使用者提供服務和技術支援,(b) 協助維護及改善服務 (前提是未經您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揭露客戶資料,以及 (c) 依據法院命令、法律或政府或監管機關的要求 (在允許的情況下,先向您發出合理通知,並盡商業上合理努力,讓您有權尋求保護令或等同措施 (由您負擔費用) 後),否則,Google 不會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您必須確保使用者已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聲明,才能將任何個人資料上傳至「服務」。

5. 聲明及擔保。

5.1 聲明及擔保。協議雙方均聲明本身具備簽署本「協議」之完整權力與權限。雙方均擔保將遵守所有適用於規範「服務」提供或使用方式之法律與法規 (包括適用的安全侵害通知法)。如果您未達法定年齡,不得使用本服務,也無法接受本協議。

6. 終止

6.1 終止之效力。如果本「協議」終止,則:(a) 一方授予另一方的權利將立即終止 (除非本節另有規定);(b) 您從適用的 Google 雲端硬碟帳戶刪除客戶資料後,Google 會在一段商業上合理的時間內刪除客戶資料,方法是移除 Google 運作中伺服器上的指標,並隨著時間推移覆寫客戶資料;(c) Google 會在一段商業上合理的時間內刪除儲存在 GCS 的客戶資料;以及 (d) 在您提出要求後,雙方都會立即採取商業上合理的行動,歸還或銷毀所有其他機密資訊。

6.2 停權。除了 Google 在《Google 服務條款》中列明的權利外,如果您使用本服務對 Google 基礎架構造成不合理或過度負擔 (由 Google 自行決定),Google 可能會自動暫停服務或終止本協議。

7. 服務或條款異動。Google 得不時修訂這些條款 (包括這些條款中提及的網址,以及這些網址中的內容)。如有任何此類修改,我們會在相關網址 (或 Google 不時提供的其他網址) 發布通知。這些條款的變更 (包括網址內容的變更) 不會溯及既往,且會在發布後 14 天生效,但網址參照的變更則會立即生效。Google 得隨時就「服務」內容做出商業上合理的修訂。我們可能會不時提供新的應用程式、功能或服務,但您必須同意額外條款,才能使用這些內容。如果您不同意修訂後的服務條款,請停止使用這項服務。除非 (i) 以書面形式並經由 Google 適當授權的代表人員簽署、(ii) 您在線上接受更新版條款,或 (iii) 您在 Google 張貼協議或規範「服務」的任何政策更新內容後繼續使用「服務」,否則對本「協議」的修訂或修改均不具有約束力。

8. 其他。

8.1 通知。所有終止或違規通知均應以英文書面提供,並寄送至另一方的法務部門。送交 Google 法務部門的通知,應以電子郵件寄至 legal-notices@google.com。所有其他通知皆須以英文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的主要聯絡人。通知在寄件方收到書面確認、自動回條或電子紀錄 (視情況而定) 時,即視為成功送達。

8.2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轉讓本協議的任何部分,除非受讓方為協議方的關係企業,且符合下列條件:(a) 受讓方已透過書面方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約束;(b) 轉讓方仍須負責受讓方違約時,依據本協議所產生的義務;以及 (c) 轉讓方已通知協議另一方本次轉讓事宜。任何其他嘗試轉讓之行為均屬無效。

8.3 控制權異動。如果任一方發生控制權異動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的公司交易),但非 Google 及其關聯企業的內部改組或重整,則 (a) 該方必須在控制權異動後的 30 天內,向另一方提供書面通知;且 (b) 另一方得在控制權異動期間或收到書面通知的 30 天內,立即終止本「協議」。

8.4 不可抗力。如果任一方因超出合理控制範圍之因素而無法或延遲履行義務,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8.5 不構成拋棄權利、可分割性。任一方皆不得因未行使 (或延遲行使) 本「協議」所規範之權利,而視同已拋棄任何權利。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 (或條款部分內容) 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效力。

8.6 無代理人;第三人受益人。雙方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除本「協議」明文規定的情況以外,本「協議」並未將任何利益賦予任何第三方。

8.7 轉包。任何一方可將本「協議」中的任何義務交由他人承包,但仍須為所有轉包義務及轉包商的所有行為或疏失負起責任。

8.8 衡平法救濟。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均未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法救濟,但您不得在使用「服務」期間或使用後一年內,針對「服務」或「服務」的任何部分,基於專利侵權提出假處分或驅逐令。

8.9 繼續有效。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仍持續有效:第 1.2 節 (Beta 版功能) (僅限最後一句)、第 2.3 節 (第三方要求)、第 3 節 (機密資訊)、第 6 節 (終止) 和第 8 節 (其他)。此外,Google 服務條款中任何依其性質應持續保有效力的部分,在終止後將繼續有效。

8.10 完整協議。本「協議」(包括本條款和所提述的所有文件) 構成協議雙方就其標的之完整協議,且其效力凌駕於先前就該標的簽訂或同時存在的任何協議。本「協議」所參照之網址所列條款亦透過參照方式納入協議內容中。所有修正均需透過書面形式明確說明其針對本「合約」之修正。

8.11 牴觸條款。如果構成本「協議」之各項文件之間有所衝突,則應以以下順序適用:本「條款」、《適用使用政策》和《Google 服務條款》。

9. 定義。

9.1 「使用限制政策」係指「服務」的使用限制政策,列載於 support.google.com/looker-studio/answer/7020012 (內容可能會不時修改)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9.2「關係企業」係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某方、受某方控制,或與某方共同受控制的實體。

9.3「Beta 版功能」是指任何明確標示為「Beta 版」、「Alpha 版」、「實驗」或「預先發布」的服務功能或服務,或是明確標示為不支援的功能。

9.4「品牌特徵」係指雙方各自擁有並隨時持續保有的營業名稱、商標、服務商標、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9.5「機密資訊」係指由任一方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且標示為機密或於相關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的資訊。根據第 1.2 節 (Beta 版功能) 和第 4.1 節 (使用客戶資料) 的規定,「客戶資料」屬於您的機密資訊。

9.6 「客戶資料」係指您或使用者透過「服務」提交、儲存、傳送或接收的資料。

9.7 「使用者」係指您或「使用者」允許使用或存取「服務」(或其中的任何報表或元件) 的個人或實體,包括任何第三方。

9.8「出口管制法律」係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和再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包括美國商務部維護的《出口管制條例》(「EAR」)、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局維護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美國國務部維護的《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

9.9「高風險活動」係指可能因為使用「服務」或「服務」故障而導致死亡、人身傷害或環境損害的活動,例如核子設施、空中交通管制或維生系統之營運。

9.10「HIPAA」係指 1996 年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可能不時修訂) 及其施行細則。

9.11 「服務」係指 (i) 您位於日本以外的服務適用國家/地區,則為 Google 數據分析;或 (ii) 您位於日本境內,則為 Google 數據入口。

9.12 「第三方要求」係指由第三方提出,欲取得「使用者」對「服務」使用情形之相關記錄的要求。「第三方要求」可為合法的搜索令、法院命令、傳票、其他有效法律命令,或「使用者」允許揭露資訊的書面同意。

更新日期:2019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