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記錄條款及細則 (上次更新時間 1/31/19)

本同意附加條款 (簡稱「附加條款」) 為《GCP 協議》的附加條款,係由 Google 以及同意下列條款之實體 (簡稱「客戶」) 所共同簽訂。自「客戶」為特定專案選擇啟用 Cloud Talent Solution 資料記錄選項之日起,該專案即適用本「附加條款」(在這類啟用流程中,本「附加條款」稱為適用「條款及細則」)。如您代表「客戶」接受本「附加條款」,即表示您做出以下聲明及保證:(i) 您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客戶」履行本「附加條款」;(ii) 您已詳閱並瞭解本「附加條款」;以及 (iii) 您代表「客戶」同意本「附加條款」。如果您不具備約束「客戶」的法定權利,請勿為任何專案選擇啟用 Cloud Talent Solution 資料記錄選項。本「附加條款」的條款內容可能會有所異動。請繼續詳閱本條款內容,再啟用 Cloud Talent Solution 資料記錄選項。

本「附加條款」中未定義的引號內名詞應採用《GCP 協議》中賦予的定義。

  1. 定義
    1. 「BAA」係指由 Google 和「客戶」共同簽訂的任何「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業務合作協議修訂條款」或「業務合作協議」。
    2. 「客戶訓練資料」係指「客戶」在使用已啟用資料記錄選項的 GCP Cloud Talent Solution 服務時,基於特定目的而提供給 Google 的客戶資料 (包括這類資料衍生出的文字檔案)。
    3. 「GCP 協議」係指 規範「客戶」如何使用 Google Cloud Platform 服務的協議。這項協議須由雙方共同簽訂,且當中包含做為《GCP 協議》修訂條款的業務合作協議。
    4. 「Google」係指適用的《GCP 協議》中的 Google 實體。
    5. 「Google 隱私權政策」係指 Google 的安全性和隱私權政策,詳情請前往以下網頁:https://www.google.com/policies/privacy
    6. 「HIPAA」係指 1996 年的《健康資訊流通與責任法案》及其施行細則 (採最新修訂的版本)。
    7. 「包括」含有「不限於」之意。
    8. 「受保護的健康資訊」或「PHI」應採用 HIPAA 中賦予的定義。
    9. 「目的」應採第 2.a 節中賦予的定義。
  2. 資料使用方式
    1. 總覽。「客戶」將向 Google 提供客戶訓練資料,讓 Google 開發及改善 Google 的機器學習技術並建立相關模型 (簡稱「目的」)。
    2. 授權。「客戶」在此授予 Google 不可撤銷的永久性權利,允許 Google 基於「目的」使用、去識別化及複製客戶訓練資料。
    3. 同意聲明。客戶在此同意 Google 與其關聯企業、第三方廠商及承包商分享「客戶訓練資料」,且分享對象受保密協議約束。
    4. 撤銷同意。「客戶」為特定專案選擇啟用 Cloud Talent Solution 資料記錄選項之後,相關使用者介面中會顯示「Disable data logging」(停用資料記錄檔) 選項 (簡稱「停用選項」)。如果「客戶」不再想記錄特定專案的資料,應為該專案選取「停用選項」。注意:在選取專案的「停用選項」之前,Google 會繼續保留從該專案記錄的任何客戶訓練資料,且在啟用資料記錄選項的任何其他專案中,系統也會繼續記錄客戶訓練資料。
    5. 留存率。即使與《GCP 協議》或有相牴觸之情形,Google 仍可無限期保有客戶訓練資料。如要針對 Google 所保有的非匯總客戶訓練資料提出客戶資料刪除要求,請以服務內個別的資料或專案刪除要求的形式向 Cloud Talent Solution 服務提出。
    6. 存續。「客戶」透過本「附加條款」授予的權利,在《GCP 協議》終止或失效後仍然有效。
    7. 個人資訊。Google 在此告知「客戶」,倘若客戶訓練資料包含個人資訊,Google 會依據《Google 隱私權政策》處理這些資料。
  3. 擁有權。若 Google 依本「附加條款」之規定使用客戶資料後,產生任何模型、GCP 服務改善項目,以及任何相關智慧財產,則 Google 具備這些項目的擁有權。
  4. 保固
    1. 客戶資料。「客戶」聲明並擔保本身具備所有相關且必要的權利、同意聲明和權限,可同意本「附加條款」的內容,當中包含 (如適用) 持有資料發起者或擁有者提供的啟用許可或同意聲明書,或是向這些資料發起者或擁有者提供任何相關聲明或資訊。客戶另聲明並保證:(i) 無論是否取得家長同意,客戶訓練資料皆未從以兒童為目標對象的網站或線上服務 (包括行動應用程式) ,或從未滿 13 歲的兒童取得,且皆受《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規範;(ii) 客戶並未與 Google 簽署《業務合作協議》,因此不受《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規範。
    2. 賠償。雙方同意若 Google 因「客戶訓練資料」而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則將適用《GCP 協議》中針對「客戶」訂立的「客戶資料」相關賠償義務。
  5. 一般
    1. 無代理關係。雙方並未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本「附加條款」需遵從《GCP 協議》所載之準據法。
    2. 其他條款。《GCP 協議》的條款及細則已納入本「附加條款」。如果《GCP 協議》的條款內容與本「附加條款」在標的事項中發生牴觸,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